首页 > 讲文明树新风
执法普法并进 共建绿色家园
日期:[2024/8/28] 作者:[罗泾镇]

2024年08月19日,罗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至陈川路***弄进行垃圾分类检查。经查,该小区垃圾投放点位缺少垃圾收集容器,上海**物业有限公司作为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

执法人员责令上海**物业有限公司限期整改。8月20日,整改期限后,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该物业公司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中队依法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中队队员积极开展普法宣教,物业公司及时改正,按要求设置收集容器,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垃圾分类投放环节最常见的问题是居民个人混合投放,而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使居民无法进行正常的垃圾分类投放,从而导致垃圾分类工作难度加大,因此要加强源头监管,加大检查力度,促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分类点等。本案事实清楚,现场证据确凿,相对而言较容易取证。而绝大多数查处垃圾分类相关案件中,存在寻找和确定当事人难度大的问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应加大对重点部位的巡查力度,力争在违法行为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固定证据。